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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鼓楼区教育系统自行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公告》

2021-10-11    访问人次:918

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
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榕财采〔2021〕5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局自行采购营商环境,持续提高采购效率,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资格证明材料
本平台推行招标采购项目实行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榕财采〔2021〕52号文件,鼓励免收项目投标(响应)保证金
本平台鼓励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免收中小企业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
三、榕财采〔2021〕52号文件,鼓励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平台鼓励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免收中小企业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0月11日
鼓楼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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